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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會員大會
第一款 定期會員大會
教會行政組織是由信徒遵行主耶穌基督的帶領而組成的。由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應在大會中有權利投票表決教會的產業和有關牧師的議案。大會主席由執事會主席擔任。僅有正式會員才有權投票。
1 會員大會將於每年十二月份舉行。會中將提出年度報告和財務報告。牧師也將在會中提出新年度的計劃大綱和目標。若有其他議案也可在會中表決。
2 新當選的執事將在會員大會中接受任命。
3 特別會員大會可視需要由執事會召開,或由百分之二十以上會員連署要求召開。除非另有教會附則規定,特別會員大會至少需於一禮拜前在教會講壇上宣佈。
第二款 敬拜聚會和團契聚會
1 除非另有安排,教會將於每週日有主日崇拜聚會。特別聚會如復興聚會、佈道會、差傳講習會,可由牧師或執事會視需要而安排。
2 教會各團契應固定於特定時間聚會,時間和地點可由團契負責人決定。
第二條 牧師
第一款 聘請牧師
1 如現任牧師離職,牧師委員會自動成為聘牧委員會,負起尋找並聘請新牧師的責任。
2 聘牧委員會須向執事會提名推荐牧師人選,開會時執事會員至少有四分之三須出席以達合法人數。推荐牧師人選需有出席執事的四分之三以上投票才得通過。每次推荐僅可考慮一位人選。
3 經會員大會通過即可聘請牧師。
第二款 牧師資格
1 牧師是上帝的僕人,也是教會的屬靈領袖。他必須具備有下列經節所列的資格:提摩太前3:1~7,提多書1:6~9,彼得前書5:1~3。
2 同時牧師必須遵守教會的憲章和規條。
第三款 牧師的職責
牧師的職責如下:
1 全備的宣揚 神的道。
2 安排主日崇拜,包括講道,聖餐和浸禮。
3 帶領教會會眾過聖潔的生活。
4 督導並協助教會各樣的活動。
5 探訪並輔導關懷教會會員。
6 作有系統的門徒訓練。
7 為教會各委員會的當然會員(聘牧委員會除外)。
8 為教會的特別或一般聚會排選並認可講員。
第四款 牧師聘期
1 牧師的第一次聘用為三年,在聘用期滿前至少三個月必須有牧師評鑑。若得教會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投票通過,教會應以書面正式續聘牧師,續聘三年。
2 第二任聘期屆滿後,將由執事會做續聘決定。
第五款 牧師解聘
1 教會會員大會中若有三分之二投票通過可解聘牧師,教會必須給牧師三個月離職通知。
2 若牧師的行為明顯地違反了於提摩太前3:1~7,提多書1:7~9所列的牧師行為準則,或者牧師行事使教會蒙羞,在教會認定確有其事後可解聘牧師。牧師在教會做最後決定前,可被立即停止事奉。
第三條 傳道及職員
第一款 選聘傳道及職員
1 視乎教會之需要,執事或牧師可向執事會提議適當人選聘為傳道或職員。
2 執事會投票三分之二通過提議的人選後,由執事會以書面聘請傳道或職員。
第二款 傳道和職員的資格
1 傳道是上帝的僕人和未來的屬靈領袖,他必須具備有下列經節所列之資格:提摩太前3:1~7,提多書1:6~9,彼得前書5:1~3。
2 被推荐聘為教會職員者必須是受過洗的基督徒,他應有崇高道德和理想並願意協助牧師處理教會行政工作。
3 傳道和職員必須遵守教會的憲章和規條。
第三款 傳道及職員聘期
1 傳道及職員之聘期為二年,最遲在聘用期滿前三個月必須予以評鑑。經執事會投票三分之二通過後,由執事會以書面續聘二年。
2 以後每二年續聘一次。
第四款 解聘傳道及職員
1 傳道或職員若經由執事會投票三分之二通過後,可予以解聘並於書面通知後一個月離職。
2 若傳道或職員因故無法繼續留任,得於離職前一個月通知執事會,向教會提出辭呈。
第四條 執事會
第一款 組織
1 執事會由全體執事和牧師組成。
2 執事會主席由執事中選出並指定為負責人。
3 牧師是執事會的當然成員。
4 執事會主席在牧師出缺時負責教會的一切事務。
第二款 執事會例會
執事會例會是所有執事和牧師的會議。除非情況不允許,執事會例會應每月舉行一次。各部門負責人在會議中作口頭或書面的報告。其餘必要的事項由執事會按情處理。
第五條 執事
第一款 執事的資格
1 推荐給執事會選舉或任命的候選人應是已受洗的基督徒,同時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並且對教會事工有負擔的教會會員。(提摩太前書3:1~12;提多書1:6~9)
2 候選人應完全認同教會的憲章和規條。
3 候選人必須加入教會有一年以上。
第二款 執事的提名和選舉
1 候選人可以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或是在選舉會議中經由任何一位執事提名。教會牧師應擔任提名委員會主席。
2 執事選舉每年舉行一次。
3 新舊執事的交接工作必須在選舉後的一個月內平穩而有序地完成。
第三款 執事的任期
1 除非條例另有規定,所有執事的任期都是兩年。
2
執事應在連任三次後停任一年,停任一年後可再被提名為候選人。
第四款 執事的職責
1 執事的職責是推展和執行教會的所有事工。
2 執事同時也代表教會處理教會資產和法律事務。
第五款 執事的卸任
1 執事可以因健康,遷移或其他的個人原因申請卸任。所提的申請須由執事會三分之二為數通過。
2 若執事不能達到資格中所規定的要求,他(她)的任期將無須經由執事會批准而自動結束。
3 若有執事請辭,牧師和執事會將會提名一位替補執事。新的替補執事將經由執事會三分之二為數通過後;隨即就任繼續完成前任執事未滿之任期。
第六條 會員
第一款 會員分類
A正式會員:
1 一般會員 一般會員必須年滿16歲。僅有一般會員才有資格在會員大會中投票。
2 附屬會員 未滿16歲的會員為附屬會員。
3 副會員 擁有其他教會會員資格的基督徒願意加入本教會為會員,但仍持有原教會一般會員身份者將被接納為副會員。
B不參予會員:
凡教會的一般會員一連三個月以上未出席教會聚會是為不參予會員。不參予會員喪失會員大會投票權,但若再度積極參予教會活動即可恢復投票權。
C榮譽會員:
教會所支持或差派的宣教士,對教會和基督信仰有極大貢獻者,是為教會的榮譽會員。
第二款 會員資格
教會的會員必須有下列資格:
1 承認耶穌基督為個人的救主,並在日常生活中活出基督徒的生命;
2 曾奉聖父,聖子,聖靈的名受洗;
3 固定出席本教會的主日崇拜;
4 固定奉獻支持教會並遵守教會的憲章和規條;
5 教會的牧師是教會的當然會員;
6 曾參加教會的會員班;
第三款 申請會員手續
1 申請人須向執事會報名申請。
2 參加會員班課程。
3 申請人須與教會牧師約談,確認個人對基督的信仰和加入教會的意願。
4 經執事會認可後即可成為會員,如申請人資格符合但未受洗,可在受洗後立即成為會員。
第四款 會員權利
1會員可以要求下列的幫助和支持:
a會員及其親友之屬靈需求。
b會員及其親友之代禱及探望需求。
c會員之婚喪喜慶需求。
d會員可依教會有關規定使用教會設備。
第五款 會員義務
1 應努力遵守教會公約。
2 應尊重牧師,並為他禱告,協助他執行教會事工。
3 應盡力保守教會合一並與其他會員和諧相處。
第六款 取消及恢復會員資格
1 會員可以書面通知執事會主動取消會員資格。
2 若會員未能保持會員必須條件,會員資格會被取消。若經牧師以及執事大多數同意,執事會可以取消此會員的會員資格。
3 缺席會員(或長期缺席)若有合理的理由,執事會不可單以缺席為理由取消此會員的會員資格。
4 若有人因違犯教會規章被取消資格,經悔改並由執事會投票表決,可恢復資格。
5 會員死亡,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七款 變更及遷移會員資格
1 附屬會員若紀錄良好在年屆16歲時可通知執事會變更成為正式會員。
2 從其他教會轉來的基督徒可經由上述申請方法將會員資格自前教會轉至本教會。
第七條 崇拜部
第一款 禱告組
1負責每次禱告會前的禱告事項。
2 負責安排帶領禱告會。
第二款 崇拜組
1 負責安排主日崇拜主席、招待、聖餐等。
2 與總務同工協助牧師安排和預備主日崇拜一切事項。
3 負責主日崇拜程序單及有關主日崇拜等事項。
4 負責紀錄主日崇拜的出席人數。
5 負責安排翻譯的同工。
6 負責預備聖餐用品。
第三款 聖樂組
1 負責召集詩班成員、安排獻詩日期。
2 鼓勵對聖樂有興趣的會員參與詩班的事奉。
3 安排主日崇拜司琴的同工。
第八條 教育部
第一款 主日學
1 主日學負責人將負責成人、青少年和初信的主日學班。
2 保存準確的主日學出席紀綠並且和牧師一起鼓勵更多人參加主日學。
3 選定執事會批准的教師和成員。
4 負責選擇和購買所有主日教材和用品。
第二款 兒童主日學
1 兒童主日學負責人將負責計劃和安排各樣兒童主日學班和嬰兒照顧。
2 負責購買和安排兒童主日學教材和用品。
第三款 圖書館
1 圖書館負責人將整理和維持教會的書籍、聖經、詩歌本以及圖像資料。
2 按照牧師的推荐選擇和購買教會所需的書籍和影音帶。
3 將新書推荐給教會會員,並且鼓勵他們使用圖書館。
第四款 造就
1 培訓負責人將安排各樣的培訓課程和出版材料以促進教會總體的屬靈知識和會員靈命的成長。
2 和牧師一起安排新信徒在受洗前的造就課程。
第九條 團契部
第一款 團契
1 團契部負責人應負責安排每週團契活動的程序表。
2關注團契內弟兄姐妹的屬靈需要和靈命的長進。
第二款 特別活動
1 特別活動負責人要與崇拜部一起安排特別活動的主題,講員和同工的安排。
2
負責安排感恩節、聖誕節、復活節、父親節、母親節以及歡送會等各樣特別的聚會。
3
組織退修會或聯絡安排弟兄姐妹參加其他教會機構所舉辦的退修會和營會。
4 負責安排教會野餐、戶外活動或其它體育活動。
5負責管理戶外活動的體育器材。
第十條 宣教部
第一款 傳福音
1 宣教部的負責人應安排和推展福音事工,讓更多人聽到福音信息。特別活動包括佈道會,細胞小組以及基督徒小組等等。
2 和特別活動負責人和培訓負責人一起安排福音佈道會前的準備工作和結束後的跟進工作。
3 關心教會內外的非基督徒朋友。
4 提供和安排針對個人傳福音的培訓課程,這些事工應在牧師以及教育部的共同協助下進行。
第二款 探訪
1 探訪負責人應系統地推展探訪事工。
2 關心那些長久沒有來教會的會員,如健康不佳、有需要以及有好消息的會員。
3 安排那些參加福音佈道會的慕道朋友的跟進探訪事工。
第三款 宣教
1 宣教負責人將負責計劃和推展整個教會的宣教事工並且使更多教會成員參予宣教的事工。
2 尋找那些可以獲得教會適當資助的宣教士、神學生和基督教機構,並且和教會會員們分享他們的需要。
第十一條 總務部
第一款 設備
1
總務部負責人要負責管理教會崇拜、團契、午餐和主日學所需的活動場地,這包括租或預訂場地,安排佈置場地以及打掃場地。
2 負責聚會時所需的各種音響及錄像設備。
3配合其它部門的活動,提供恰當的幫助。
第二款 財務
1
財務負責人將負責管理教會所有的財務。他有權開支票和支付$2000以下教會的財務。如果帳務數目超過$2000以上則要通過執事會的批准。
2 負責清點和存儲教會會眾的奉獻。
3 鼓勵會眾以聖經的教導去奉獻。
第三款 記錄
1 教會的秘書要清楚地記錄教會所有的各項事務。
2 保管教會其它的記錄,包括教會會員、財務報告和銀行帳目。
第四款 總務
1 總務負責人要(盡量)擔負起教會中不屬於其它部份的事務。
2安排來訪的牧師、講員及新會員的吃、住及交通所需。
第十二條 關懷部
第一款 內務
1 協助牧師關心需要的人。
2 向牧師提供需要關心的人的情況。
3 促成關懷的氣氛,鼓勵弟兄姊妹們彼此互相關心。
4 為那些要離開的會員準備歡送禮物。
5 為受洗和一些特別情況準備禮物。
第二款 慈善事工
1 對那些經濟貧困的或需要者向執事會提出方案和建議。
第三款 迎新事工
1 積極在每次崇拜和團契聚會中歡迎新來的人。
第十三條 解散
教會經由特別會員大會百分之八十的會員通過後可以解散。教會解散後資產變賣所得之款應由會員決定給予符合國家稅務條款501?1943規定的非盈利或慈善機構使用。
第十四條 特別儀式
第一款 聖餐
1 聖餐是指信徒為紀念主耶穌基督在十字架上為人的罪受死而擘餅喝杯的儀式。(馬太福音26:26~29,
哥林多前書11:23~29)
2 除非特殊情況,聖餐儀式應在每個月的第一個主日舉行。牧師或執事會可以根據需要作適當的變動。
第二款 浸禮
1 浸禮表示信徒的舊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和同復活,同時也表示信徒將自己獻給神。浸禮需將全身入水,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方可使用灑水禮。(羅馬書6:3~11;
馬太福音28:19, 馬可福音16:16, 使徒行傳2:38~41)
2 浸禮儀式應根據需要而舉行並且應儘早通知,以便使那些要受洗的弟兄姐妹可以有足夠的時間報名並在受浸前學習浸禮的課程。
第十五條 歡迎條例
儘管會員僅限於那些認同教會憲章和規條的基督徒,其餘所有人均歡迎參與教會主日崇拜,團契和其他特別聚會。
第十六條 規條的修正案
規條的修正案可在執事會議中有三分之二以上執事出席時提出,同時此修正案必須在至少兩週以前的執事會議(例會或特殊會議)中提出。所提議的修正案必須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執事會成員批准。修正案的提案在下一個主日崇拜中作第一次宣佈,一週後在教會講台上作第二次宣佈,之後才可召集特別會員大會並經由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後修正教會規條。
**主後2001年6月17日由江牧師率同執事會初訂**